4.3攻击行为 有的运动弱势生受挫后产生愤怒的情绪,对造成自己受挫的人或物进行直接攻击。如破坏体育器材,以此来发泄内心的不快。也会对同学进行人身攻击。从小学高年级开始,孩子对教师的无条件服从、信任、佩服的程度降低。开始希望摆脱控制,闭锁甚至出现公开反抗的行为。所以他们也有可能把愤怒的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 5初一阶段转化“体育弱势群体”的必要性 作为青少年的初一年级学生遇到刺激时,表现出来的行为或情绪表现可能非常剧烈,但往往是一时的。容易马上回复,较少留下痕迹,这是青少年群体的特征。如果不及时对他们这些不良的情绪和行为进行及时的矫正,势必会造成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不健康的影响。初一年级的学生随着自我意识的成熟,个体才开始有主观的、有意识地选择符合自己的标准,并形成个人特有的价值观,在今后的生活中具有相对稳定的特质。所以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应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引导学生对体育产生良好的认知与价值观。这对他们终身体育观的树立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个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初一的学生比起初二初三的学生更容易接受教师引导,在初一阶段更容易让他们转变体育态度,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如果在一开始就没能进行有效的调教,很有可能会让他们从起初的逃避体育运动,慢慢地滋生出厌学的情感,在体育课上表现出消极怠工的行为。更有甚者会发生拒教的行为。体育课一旦在他们面前是无效的,这势必会影响着他们健康成长和身心的全面发展。所以改良运动弱势生,初一阶段是一个很好的时机。 初一年级这个阶段的孩子相互间容易受影响。在体育课程实施中,学生的态度和表现对体育课程实施的效果和水平有较大的影响。运动弱势生在体育课程实施中表现出被动接受、消极应付甚或抵触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会影响耽误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而且他们的表现也可能被其他学生效仿,影响到了整个班级的学习氛围。学生是体育课程实施的参与者,没有他们的合作就无法进行体育教学工作。所以在这个时期转化运动弱势生有利于整个初中阶段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6教学原则 体育课程上对待初一年级运动弱势生,既要考虑他们作为12、13岁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即发育不成熟,处于发展阶段;也要考虑他们在运动方面的特殊性,即他们在体育学习上比较困难这一无法回避的重要影响因素。为此,作为体育教师,为了初一年级运动弱势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对待他们尚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有效转化运动弱势生的基础准则。 6.1以学生为中心原则 立足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考虑学生身心发展多方面的特点。这是贯穿转化运动弱势生工作始终的基本原则,具有其他原则的统领作用。具体来说应该理解、尊重并支持学生的差异发展。在体育实践教学中,教师往往出于好心进步,偶尔会对学生说:其他同学都做到你怎么就做不到呢?进行这种比较势必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造成适得其反的结果。 6.2合作原则 教师与学生的合作。首先教师要让这部分学生有被接纳的感觉,而不是被排斥。放下权威主动与学生进行对话,缩短师生双方的心理距离,使获得心理安全感。这是构建积极合作关系的第一步。第二步应该重视他们。通过言语、目光和表情等交流方式重视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否则学生会很容易产生你不重视我,我做好做不好无所谓的念头。第三步肯定他们。实践中,我们观察到一些教师虽然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但缺少对学生完成操作的情况进行及时、积极的评价,学生就不知道自己的表现是否有意义。学生与学生的合作。异质编组让不同性别、能力、性格和家庭地位的学生在一起学习。让运动弱势生在集体的关爱下,敞开心扉的成为在体育活动中有贡献力量的一份子,也让其他同学认识、接纳和尊重他们。 6.3因材施教的原则 教师应对运动弱势生的“个性”行为表现及心理特征进行了解。合理安排学习任务,使学生切身体验到参与体育课程实施的乐趣与甜头,唤醒他们的心理体验。让他们认识到体育学习的乐趣与重要性,激发他们进行运动参与,并进一步对他们实施行为矫正。 6.4成功原则 在体育学习中,成功表现为三个方面:成功完成训练项目、积累成功的经验和积极的心理体验。其中前者是后两者的基础,后两者又反作用于前者,是它内在驱动力。为此体育教师可以通过学习内容,学习方式、项目难度等学习要素进行合理的控制,让这部分学生尽可能体验到成功。 7结语 由于初一阶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与对学生今后发展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抓住这个关键期,科学的对运动弱势生进行转化。在体育教学中,我们不能回避放任,也不能用有色眼光、草率的言行对待他们。更不能用硬性的体育指标来替代学生的主观感受。至于具体采取什么手段对运动弱势生进行转化,是值得在体育教学实践中进行思考的。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应当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来教书育人。只要体育教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初一年级运动弱势生就能脱离弱势,就能融入体育课,身心就能得到健康北大核心期刊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董跃春.体育教学中对运动弱势学生的判别和指导[J].黑龙江史志,2008(15). |